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
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 财税〔2016〕36号)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税〔2013〕54号文 )
其他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 财税〔2016〕36号)